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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有哪些?【LETOU体育平台官方网站】

点击量:833    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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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首页 >> 律师博文 >>2019年一般侵权行为和类似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类似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在如今社会侵权行为的事件再次发生的十分频密,而侵权者大多都是以民事责任居多,对于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又分成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种,它们之间必须分担的民事责任是不一样的。

首页 >> 律师博文 >>2019年一般侵权行为和类似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类似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在如今社会侵权行为的事件再次发生的十分频密,而侵权者大多都是以民事责任居多,对于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又分成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种,它们之间必须分担的民事责任是不一样的。那么,一般侵权行为和类似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类似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有哪些?1)包含要件有所不同。类似侵权行为不拒绝行为人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具备罪过,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罪过为正式成立要件。

2)申辩理由有所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限于的申辩理由,如正当防卫,应急挂钩等,无法沦为类似侵权行为的申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类似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分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分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归还财产、回避阻碍、暂停侵犯等。

4)限于的范围有所不同。为了避免类似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欺诈,类似侵权行为只被容许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该容许。

根据《民法》,类似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主要还包括: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分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分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拒绝接受个人劳务方就获取劳务方的劳务侵权行为分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侵犯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 第六十五条以及整个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九条以及整个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性作业责任; 第七十八条以及除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侵权行为外的整个第十章规定的圈养动物侵权行为;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件坍塌损害赔偿责任。其中第七十九八十条关於并未采行安全措施和烈性危险性动物的圈养是意味著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的罪过也无法减免责任;其它情况为比较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蓄意则减免责任,重大过失则减低责任,一般过错无法免则。

类似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类似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类似侵权行为的法定正当理由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责任的减免,即正当理由,是指法律责任由于经常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减免。

该法定条件称作法定正当理由事由。法律对类似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事由做出严苛规定,正当理由事由一般来说还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蓄意。

此外,受害人的罪过、第三人的罪过、加害人没罪过或者遵守了法定义务也有可能基于尤其规定沦为正当理由事由。类似侵权行为责任实施罪过推断或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追究责任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伤害;加害人有谋害不道德;伤害与谋害不道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减免自己的责任,要根据法律证明合乎法定的正当理由条款或自己没罪过。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继续执行职务中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类似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执行职务侵权行为时,免其责。

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继续执行处决的人员。(2)产品质量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

缺失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不道德致人伤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不道德负责管理的其他类似侵权行为。对于经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不应减免其法律责任:一是失当用于,即消费者违背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解释用于交给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是消费者坚称产品有缺陷而出售、用于的。(3)高度危险性作业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伤害的,不应限于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正当理由。

专门从事高度危险性作业的作业人如果需要证明伤害是由受害人蓄意导致的,不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蓄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行为责任的正当理由条件。(4)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限于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拒绝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罪过为申辩,但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正当理由。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几乎由于战争不道德、不能排斥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不道德,且经过及时采行合理措施依然无法防止的污染伤害,准予分担赔偿金责任。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期满也是行为人主张申辩的法定事由之一。(5)因地面施工引发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因地面施工致人伤害侵权行为责任的分担,是以施工人没设置显著标志和采行安全措施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施工人已设置显著标志和采行安全措施,客观上已尽其理应的留意义务,即可以减免责任。

(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发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对建筑物等物件致人伤害的,如果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证明自己没罪过,减免赔偿金责任。这一规定指出,建筑物等物件致人伤害的侵权行为,限于罪过推断原则。也就是说,当建筑物等物件致人伤害的事实再次发生后,首先推断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回应有疏懈留意的罪过,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原告证明自己事实上没罪过,方可驳斥这种推断而正当理由,否则罪过推断即为正式成立。

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不可抗力、第三人罪过、受害人罪过等事由可主张正当理由。(7)因圈养的动物引发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了两种正当理由事由:一是受害人罪过,即致害事实几乎由受害人的罪过所导致,动物所有人或占据人不分担赔偿金责任;二是第三人罪过,即第三人因罪过引发动物致人伤害,第三人分担赔偿金责任,动物所有人或占据人不分担赔偿金责任。(8)无行为能力人或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伤害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分担替代责任,限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监护人明确提出无过错证明,就可减免其赔偿金责任。但是,纵如法定代理人需要证明未疏懈其监护职责,或已尽了非常的留意义务,而仍不免再次发生伤害的情形,由其分担全部责任失礼公平。

为此,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还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低他的民事责任。” (9)不可抗力在一定情况下也为正当理由事由。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能排斥的力量,它是独立国家与人的不道德之外,不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不可抗力是法定正当理由事由之一。不可抗力还包括自然灾害;政府不道德;社会出现异常事件等。由于不可抗力本身是行为人主观上无法意识到,客观上又不可避免并无法解决的客观现象,其再次发生具备一定的必然性,当事人已尽仅次于的希望依然无法防止某种事件及其伤害结果的再次发生。

于是以因为不可抗力的再次发生独立国家于行为人意志之外,又是行为人无法控制和防止的,如果让行为人对这种客观情况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管理,违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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