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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OU体育平台官方网站|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区别

点击量:277    时间: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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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关于调整:1、民事诉讼中:(1)调整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正当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整,人民法院均可以举行调整;(2)对仳离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举行调整。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关于调整:1、民事诉讼中:(1)调整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正当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整,人民法院均可以举行调整;(2)对仳离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举行调整。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门可以举行调整;(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划定的自诉案件,可以举行调整;(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划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整。(二)、中级人民法院统领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统领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宁静的案件;(2)可能判正法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三)地域统领简直定原则1、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统领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统领为破例划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统领的划定。2、刑事诉讼中:(1)犯罪地法院统领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统领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统领的划定。

(四)统领权的转移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统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统领。(五)审判组织的人数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详细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下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六)回避申请的决议权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议。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判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议。

(七)公然审理的情形1、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小我私家隐私的案件或者执法尚有划定的案件,应当不公然审理;(2)当事人申请不公然审理的仳离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然审理。2、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小我私家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然审理;(2)当事人提出简直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然审理;(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然审理。(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行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长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行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延长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举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运动。

(九)近亲属的规模1、民事执法中:近亲属包罗:配偶、怙恃、子女、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罗: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罗:配偶、怙恃、子女、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议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议,但执法及有关文件没有划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十一)是否准许撤诉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禁绝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讯断。

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置惩罚后能否再次起诉1、民事诉讼中:(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置惩罚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置惩罚的仳离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第一审法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1、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法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适用浅易法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法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凌驾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议,可以再延长1个月;(2)适用普通法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3)适用浅易法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十四)送达讯断书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讯断书。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讯断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讯断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1、民事诉讼中:(1)对第一审讯断不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2)对第一审裁定不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3)执法划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统领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禁绝上诉。

2、刑事诉讼中:(1)对第一审讯断不平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2)对第一审裁定不平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3)执法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十六)二审的审理规模1、民事诉讼中:(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执法举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2)第一审讯断违反执法克制性划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规模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规模的限制。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讯断、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执法举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规模的限制。(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1、民事诉讼中:(1)对讯断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划定。

2、刑事诉讼中:(1)审理对讯断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凌驾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议,可以再延长1个月。(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议。(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1、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讯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执法正确的,应当用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讯断;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讯断认定事实和适用执法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讯断。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讯断、裁定发生执法效力后2年内提出。2、刑事诉讼中:执法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划定。

(二十)决议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1、民事诉讼中:(1)根据审判监视法式决议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讯断、裁定的执行。(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切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讯断的执行。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议根据审判监视法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讯断、裁定的执行。(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1、民事诉讼中:(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工具: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团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署理人;(3)必须经由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4)执法没有划定拘传可以连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中;(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2)公检法机关可以凭据案件情况,在须要时决议适用拘传,不以经由传唤为条件;(3)拘传连续的最长时间不得凌驾12个小时。(二十二)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1)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内在与外延的区别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内在上是有所差别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质料。而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观点举行了完善,将其观点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质料”。

相比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较注重客观真实,而刑事诉讼证据不仅注重客观真实,越发注重执法真实,实现了证据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更具有科学性。从外延上看,凭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体现形式可以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判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同样,新刑事诉讼法也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举行了调整,在旧法例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将旧法的“判定结论”修改为“判定意见”,同时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凭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划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判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

通过比力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虽然具有证据的基本要求,好比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正当性,但由于处于差别的诉讼运动之中,导致二者内在和外延具有很大的差别。(2)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差别世界各国对民事诉讼普遍实行差别于刑事诉讼的证明的要求,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是差别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要求。即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举行权衡后采信占优势者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同样低于刑事诉讼,但仍基于事物的高度盖然性作出判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已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73条划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尺度,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认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联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显着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质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凭据该条划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认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讯断。相比力而言,刑事案件有着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的证据证明尺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划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举行评议,凭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执法划定,划分作出以下讯断:(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依据执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看成出有罪讯断;(二)依据执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看成出无罪讯断:(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看成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建立的无罪讯断”,第48条划定“证据必须经由查证属实,才气作为定案的凭据”。

上述两条划定,就是确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尺度的执法划定,其证明尺度的实质内在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实、确实”。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须具有清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尺度。

这说明客观真实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可予采信的重要尺度。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气作为定案的凭据。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提供、收集、调取证据,还是审查证据,每个环节都应贯彻真实性的原则。真实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泉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证据的采信历程必须主观听从客观,防止主观偏见,证据的审查历程必须经由复核及各单个证据之间能相互交织印证等。与民事审判比力,在刑事审判中,尚未从立法上确立优势证据规则。

对于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可能泛起其它合理情况的证据,或者是可能发生其它合理的怀疑,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只能追求客观真实,这也是“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无”刑事审判理念的一定要求。(3)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历程中的运用差别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运动的运用中,体现在举证责任主体、收集证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在民事诉讼运动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已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2条划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倒霉结果”。

但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凭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划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负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负担”。本划定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

它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负担主体,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负担。其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划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讯断,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由控诉方负担。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必须到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的尺度。

如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二是被告人有罪的主张不是被告人提出的,而是启动者提出的。

让被动卷入刑事诉讼运动中的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违背公正正义原则。三是让被告人负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会使每个公民都面临刑事被追诉的风险。

因此,被告人无罪无需自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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